我們身處的這個社會處處強調「尊重」,歧視、侮辱等都會被視為不平等對待的行為之一,同性戀、殘障人士等曾經備受側目的群體現在終得以站出來,得到該有的尊重和人權。
然而,雖然我們現在都活在這個看似人人平等的時代,但原來在19世紀中期,世上曾經有一條令人咋舌的法例,鼓吹歧視這一回事。
這條法例名為醜陋法 (Ugly Law),內容如下:
Any person who is diseased, maimed, mutilated, or in any way deformed, so as to be an unsightly or disgusting object, or an improper person to be allowed in or on the streets, highways, thoroughfares, or public places in the city, shall not therein or thereon expose himself to public view, under the penalty of a fine of $1 for each offense.
(譯:任何身患疾病,殘廢,肢體不全,或有任何地方變形,不夠體面或面目可憎,又或不適合的人,都不准許出現在任何公眾場所。若有違此法,需罰款一美元。)
– Chicago City Code 1881
一元的罰款看似不重,換作今天的幣值,這裡的一美元卻是今天的二十美元。而在大部分的城市,罰款更高達每次五十美元。
撇開罰款不說,這條法例本就鼓吹大眾歧視。不論罰款多少,它的存在為當時的社會帶來了無比不良又醜陋的風氣。但這條法例為什麼會出現呢?原來,在19世紀後期,美國很多城市都大量湧入新移民,這些人大多非常貧窮,不少更是經歷過戰爭的退伍軍人,身體出現殘缺亦無可厚非。隨著城裡的乞丐越來越多,而這些移民又佔用了本地居民的公共設施,為了安撫暴躁的居民,當地政府便成立了Ugly Law。
看到這條法例,我們都會覺得這條法例很無理之餘亦很過份。殘障人士同為人類,自然該享有與常人一樣的權利,怎能如此奪去他們應有的生活呢?
是的。我們都可以慶幸時至今日,Ugly Law一早已被廢除,但其實真正的Ugly Law卻一直存在我們的身邊。現今社會看似提倡和平尊重,但當看見路邊的乞丐,你曾否嫌其骯髒而面露鄙視之色?面對走在你前方的殘障人士,你又曾否嫌其阻擋你的去路?
真正的醜陋,從來都不在於這條法例本身,而是樂見這條法例存在的人。即使不再有Ugly Law,這份醜陋,卻仍然隱於我們的內心,在悄然不覺之時顯露出來。但願有一天,我們都能棄掉這一種醜陋,給予這些有需要的人們尊重。
DESIGN: CYAN F/ HOKK FABRICA
11 February 2018, 12:00 AM
HOKK fabrica
原來不只一種模樣
Contact us | 合作請聯繫
[email protected]
未經授權請勿以任何形式轉載,違者追究法律責任。
More: Time Capsule歷史法例醜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