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草案,規定同性伴侶只要年滿18歲,便可成立同性婚姻關係。宣布專法於5月24日開始實施,法案後續則會送往立院繼續審議。
台灣挺同、反同爭論,於過去的九合一大選綁公投中白熱化。而當地自2017年由大法官做出748號解釋,稱《民法》有違《憲法》22條保障婚姻自由後,當局為趕上修法最後期限,行政院已於昨日與民進黨立委開會討論,及定下今日通過政院版同婚專法草案決定。
立法院於2017年5月宣告,當地《民法》其不允許同性建立「親密、排他、永久關係」等規定,未能保障同性婚姻屬違憲,因此有修憲之必要以保障婚姻自由,另要求相關機關於解釋公告之後2年內,因此令當地急於在今年5月份期限前,通過相關法律修改。
這次草案內容,與大法官的釋憲相近,列明「為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以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特制定本法」。
當年釋憲被視為台灣同性平權一大進展,不過當地挺同、反同陣營主要爭論,在於這次修法案,應起用修民法還是訂專法的觀點。在挺同陣營擁戴的「修民法」於公投中出局的部分壓力下,當局採用了「訂專法」;而為避開挺同、反同為專法名稱引起的爭端,「同婚」、「同性配偶」、「同性伴侶」等詞彙,就未被用於草案名稱,而是用中性字眼改作《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
新法下,同性伴侶除了有合法財產繼承權、醫療權,現時的家庭價值於專法中同獲相同保障,同性伴侶亦受通姦罪、重婚罪等規範;另外令當地爭論不斷的,是同性伴侶收養子女等議題。對此,政院版草案就列明,同性伴侶可收養血緣子女,即是一旦結婚,當中一方可以收養另一方的「親生子女」,而共同收養則暫不獲允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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