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西哥索諾拉州法庭,近日就一宗13歲女童遭親友性侵導致懷孕的案件宣判,將原先入稟控告的「強姦罪」(Rape),改判成「強迫性行為罪」(Sexual Coercion)。筆者恕未能參透,字眼上的不同,在犯罪本質的程度上有何差異。但在墨西哥法律上,後者比前者的嚴重程度輕一級。故此,這引伸至另一個極具爭議的判決:由於索諾拉州法律規定,除了因強姦成孕,可以合法墮胎外,其餘一律禁止。換言之,女童不能因判決而墮胎。促使有Pro-Choice主義者,走上街頭抗議,促政府重視女性自主權和性別平等的議題。
墮胎不論在法律、宗教和道德層面,從來都是一個爭議的議題。特別在大部份人均信奉天主教的國家,墮胎更可謂禁忌。然而,今次示威者除了抗議法庭判決無稽之外,墮胎和女性權利之間,又有何關係呢?
一般而言,面對墮胎的議題,主要有兩種主張。一是今次走上街頭的「Pro-Choice」主義者;另一種則謂「Pro-Life」主義。前者主張「女性有權對自己的身體作決定」,在身體適合的情況下,可以隨自由意志進行墮胎手術;後者其實並非和「Pro-Choice」二元對立,它們則著重生命權,認為除非特別情況,例如「強姦下成孕」,否則對自然而成的生命權,都不應該墮胎。
然而「Pro-Choice」和「Pro-Life」最大的爭議在於,如何介定胎兒成一個完全的生命體?受精一刻?抑或胚胎完全發展的一刻?然而,這些問題在醫學定義,還是法律定義,都沒有一個清楚的定論。故此「Pro-Life」所執重的生命權,很多時只是虛無的概念,更多時是把宗教上的信念,融入了法律層面。反之,支持「Pro-Choice」的人則認為,既然潛在的生命,沒有能力選擇,哪麼孕婦作為胚胎的「代理人」,兼且一個合法個體,就應該有權選擇墮胎與否。延伸而至,女性能墮胎的權力,又和性別平權有何關係?
這就關乎到懷孕後,女性將會擔任母職的結果。在「Pro-Choice」人士的世界觀,兩性的地位是平等。因此她們假設了,身兼母職後,女人都有可能被丟入較低地位與無酬的角色,故當女性在不願意或未準備好擔任母親時,應有權利放棄懷胎;反之「Pro-Life」的支持者,兩性的世界觀則設定了男女各有不同的天職,男在公、女在私。只是,置於現實,兩類主張似乎都有漏洞,例如「Pro-Choice」支持者的假設,說身兼母職會導致女性地位下降,其實背後論據欠奉,略有偏頗。真的如果公平比較,男性同樣會在之後身兼父職,哪麼性別地位會有所差異嗎?至於「Pro-Life」性別工作定型分工其實在現代也不合時宜,能兼顧工作和家庭的女性都大有人在,同樣地,男性在工作以外,就不需要照顧家庭嗎?
筆者無意區分哪個主張較為適合,如果單從「身體自決」和「性別平等」的角度,未免太過單一,而且單憑理論,各方都充滿漏洞。最重要還是依照個人信仰,和責任與結果的考慮。但談到性別權利,像今次墨西哥的強姦案為例,更應該著重在前設平等,政策或教育上,該如何保護女性權力,不被踐踏;而並非結果平等,討論「女性在各種情況能夠墮胎嗎?」畢竟在此中美國家,據統計每4名16歲以下的女性,就有一個曾被性侵,情況令人咋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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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August 2016, 12:07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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